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强余等同志辞去重庆市涪陵区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王强余、周新育、魏雁因工作原因,张嵱因个人原因,均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了辞去重庆市涪陵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强余、周新育、魏雁、张嵱辞去重庆市涪陵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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