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抛物、遛狗不拴绳、给朋友发黄色信息……这些曾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任性行为,如今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终于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任性而为,被戴上了“紧箍咒”。
涪陵区融媒体中心创新推出系列漫评,围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新法规,结合律师、民警等的专业解读,让您在感受漫画风趣的同时学懂新法规,增强守法、依法维权意识。希望我们精心准备的产品能给任性而为者提个醒,也为依法维权者指指路。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漫评③
私聊涉黄也受罚
01
深夜,你坐在床上,手机屏幕泛着微光。聊天窗口弹出一句玩笑式的挑逗:“敢不敢看点刺激的?”
热辣刺激的内容不断挑逗着你。
看完后意犹未尽的你,顺手将内容转发给其他人……

02
而屏幕另一端的人,看到不堪入目的画面,则表现得非常不适,并将你顺手举报……

03
收到群众的举报后,警方技术人员通过网络展开调查,迅速锁定你的信息。

04
或许你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分享;或许你以为警方不会对这类“小事”重视;或许你以为最终只会受到口头批评。

律师说法>>
涉黄背后的法律责任
情侣、夫妻间
分享涉黄图片、视频是否违法?
违法行为有哪些?
处罚力度如何?
……
1月29日,涪陵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英针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进行了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类型:
(1)行为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实物载体,处罚范围涵盖了从“生产”(制作、复制)到“流通”(运输、出售、出租)的全链条,该五种行为中,只要实施任一单个行为且符合“淫秽物品”要件,即构成违法。
(2)行为二:利用信息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淫秽信息通常是电子化、数字化的形式,即利用互联网(如网站、APP、社交群组)、电话(如拨打色情电话)等任何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散布、发送。
2.处罚力度:
(1)一般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认定适用一般处罚还是情节较轻处罚:
①传播的范围和人数(如仅限于少数熟人)。
②淫秽内容的数量和露骨程度。
③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是否牟利、是否主动传播)。
④造成的实际社会影响大小。
⑤是否为初犯、偶犯,以及事后态度(如主动删除、消除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因侵害特殊法益,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该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3.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条款规定的是“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打击更广泛、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的“前沿防线”,针对的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数量大、获利多、造成严重后果等),则将升级为刑事犯罪,面临徒刑、罚金等更严厉的刑罚。
4.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分“淫秽”与私密:情侣、夫妻间私密互动且无社会危害性的(如一对一的互动),一般不认定违法;如情侣之间的私密互动导致淫秽内容被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人知晓、获取即构成违法。
(2)平台责任:网络平台需履行信息审核义务,放任传播可能被追责。
(3)救济途径: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网络传播留痕,截图、转发、存储均可能成为证据,切勿触碰“淫秽”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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