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渝传媒网讯 (记者 夏林)3月20日,记者从涪陵区社会保险局获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涪陵区严格按照市上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实行阶段性“减免缓”。

关键词:减

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区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关键词:免

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区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关键词:缓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以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键词:注意事项

1、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

2、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关键词:办理程序

1、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重庆市统计部门按照相关通知要求,确定大、中、微型企业类型后交市人社部门,再由市人社部门下发到区(县)人社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享受减免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通知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为准。

2.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参保地人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人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温馨提醒:阶段性“减免缓”社保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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